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又叫检察院阶段,相对于侦查(公安局)阶段和审判(法院)阶段的称谓,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转交的提请审查起诉材料指定公诉人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罪行较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提起公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审查起诉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职能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可以说是对前一阶段的侦查活动实行的一项审查把关工作。因此,审查起诉工作不仅保证了人民检察院能正确提起公诉并行使公诉权利,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证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社会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阅卷权。(3)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